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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防暑降温费连发4个月,标准公布

点关注→ 烟台日报 2024-02-12

今日,市人社局转发上级通知,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6号),防暑降温费按4个月计发,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为高温天气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各类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各工作岗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超40℃应停止露天作业
  高温天气下,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要求,改善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
  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企业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各级人社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会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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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郝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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